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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专栏丨一案看手术风险告知书和患者单方委托鉴定书的效力

发布日期:2024-05-01 22:11:29  作者:媒体动态

  2021年4月22日,席某摔伤入住某医院治疗。在家属签署手术风险告知书后,医院当日对席某行全麻剖腹探查术。次日,席某出现诸多不适症状,医院再次行剖腹探查术。2021年6月4日,席某出院。受席某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医院在席某首次剖腹探查手术过程中,没有尽到医疗风险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脾脏切除后,未全面仔细探查腹腔,导致腹腔术后腹膜创口、破裂小动脉出血被遗漏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席某因腹腔内积血1200ml、失血性休克,再次接受剖腹探查术,原因力为完全因素。后席某诉至法院,请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医院不认可席某单方委托的鉴定结果,称手术风险已在术前以风险告知书形式告知席某及其家属,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定手术风险告知书不能免除医院的过错责任,采信了席某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判决医院赔偿席某8万余元。

  1、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法院审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意见是具备资质的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与方法对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书面证据,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发挥着重要作用。席某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院未能举证证明该次鉴定在鉴定资质、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等方面存在疑点,故法院审查后采信了席某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意见。

  2、患者及其家属在手术风险告知书上的签字行为不能作为医院免除过错责任的依据。医学对人体的认识具有局限性,再精密的仪器也无法超越科学发展的时代范畴,故疾病诊治往往具有医疗过程中的风险性和结果上的不确定性。法律并不要求医疗机构对正常范围内的治疗风险承担责任,但如因诊疗过错导致患者身体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术前风险告知书系医院履行诊疗活动中的说明义务,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手术风险,该告知书非医院免除过错责任的依据。本案中,医院在首次剖腹探查手术过程中没有尽到医疗风险高度注意义务,致使席某身体受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标题:《民法典实施专栏丨一案看手术风险告知书和患者单方委托鉴定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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