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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内河船舶防油污结构与设备检查要点

发布日期:2024-03-03 18:48:23  作者:产品展示

  为打好船舶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海函[2018]1034号),做好国家强制性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实施工作,近期广东海事局内河船检质量监督流动工作站围绕船舶防污染设备开展了船检质量监督专项检查活动。

  本期小编结合内河法规要求及检查活动中发现的涉及“船舶防油污结构与设备”的缺陷,跟大家一起梳理一下防油污结构与设备的检查要点:

  一、内河法规对船舶防油污措施分为污油水舱(柜)收集接收和油水分离设备处理排放两种型式: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对于油水分离设备应按国际海事组织所推荐的规格(国际海事组织A.393(X)决议通过的《关于油水分离设备和油分计国际性能和试验技术条件建议案》或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60(33)决议通过的《船舶机舱舱底水防污染设备的导则和技术条件》)进行设计、制造和试验,并取得认可。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对于油水分离设备应按国际海事组织所推荐的规格(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107(49)决议通过的《修订的船舶机舱舱底水防污染设备的导则和技术条件》)进行设计、制造和试验,并取得认可。

  即对于内河船舶只有2011年9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才需要装设满足MEPC.107(49)决议的油水分离设备。

  由于油水分离设备的生产厂家不同,现场检查过程中船舶配备的油水分离设备型式各异,管路布置也不尽相同,对现场检查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困扰。根据MEPC.107(49)决议要求:“15 ppm 舱底水分离器”可以是一个分离器,一个过滤器,一个凝聚过滤器或其他装置的任意组合,也可以是按流出物含油量不超过 15 ppm设计的单一装置。

  现场检查过程中,绝大多数油水分离设备本体采用了三大单元组成:①分离过滤单元:即舱底油污水通过粗滤器后经重力分离和多孔介质分离后,油在重力作用下上浮至筒体顶部通过液位电极控制排油电磁阀将油排至污油舱(柜),处理水经油分浓度计采样测试达标经筒体底部管道经电磁阀排至舷外;②超滤单元:即经过分离过滤单元处理后的水经油分浓度计采样测试不达标后,进入超滤膜单元进行破乳处理,同时过滤掉较小尺寸的颗粒,再次经过油分浓度计采样测试达标经电磁阀排至舷外,不达标的水电磁阀关闭回流至污油水舱(柜)或舱底循环处理;③油水监控控制单元:即15ppm检测报警器和上述处理水电磁阀的自动控制单元的组合。

  油水分离设备的管路主要分为:①进入管路:即油污水进水管路和反冲洗水进水管路经过油水分离设备配套的柱塞泵进入油水分离器;②排出管路:即污油排出管路、处理水排出管路和反冲洗水排出管路经电磁阀(电磁阀默认为常开或常闭状态,电磁阀动作时会有轻微振动、发热、磁性和声响)排出至污油舱(柜)或舷外或返回舱底(污油水柜);③其他管路:即油分浓度检测装置的处理水采样管路。

  现场检查过程中可以通过上述管路的设置进行判断,但由于油水分离设备型式各异,电磁阀控制逻辑也不尽相同,现场检查时一定要结合油水分离设备的运行或安装限制和操作、保养手册进行效用试验,才能准确进行缺陷判定。

  ①燃油舱的布置应尽可能避免因船舶的碰撞而造成的溢油。对单舱容积为 30m⊃3;及以上的燃油舱,其布置距船体外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0.76m;

  ③油水分离设备和污油水舱(柜)均应设有吸入管路,吸入管路应尽可能短,且不应兼作它用;

  ④船舶应设有排放管路,用于排放含油舱底水或污油至接收设备(或简易有效设施),排放管路不应兼作它用;

  XXXX轮,安放龙骨日期为2015年6月24日的内河A级航区散货船,总吨:993,总长63.8m。主、辅机总功率为480kw,该船《船舶检验证书》标明防油污结构与设备有①油水分离设备 CYF-0.25B,排量0.25m⊃3;/h②油水报警装置CQS-206③污油柜,0.21m⊃3;④污油水柜,0.38m⊃3;。

  海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船防油污结构与设备与证书记载一致,但油水分离器进水管路柱塞泵出口处另设有一分支管路,该管路未设置阀门直通舱底,油污水不能进入油水分离器,经查阅该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该处原应设置有一泄压阀,用于调节油水分离器内压力。

  XXXX轮,安放龙骨日期为2015年3月24日的内河A级航区自卸砂船,总吨:1992,总长79.3m。主、辅机总功率为672kw,该船《船舶检验证书》标明防油污结构与设备有①油水分离设备 CYSC107-0.5,排量0.5m⊃3;/h②污油柜,0.5m⊃3;。

  海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船防油污结构与设备与证书记载一致(虽证书未记载油水报警装置,但可认为油水分离设备认可时已包含油水报警装置),但油水分离器进水管路柱塞泵出口处另设有一分支管路进水管路,该管路连接一手摇泵直通舱底,海事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船员,船员表示不清楚该管路的功能和设置原由,油水分离设备也从未使用过。由于该船不能提供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检查人员只能通过《船舶检验证书》记载和管路设置进行初步判断缺陷如下:

  ③该船油水分离设备采取了封闭式的设计,检查人员不能根据管路设置进行具体判断,但从外观检查,该设置只有一路接入管路,一路排出管路,即该船油水分离设备未接反冲洗水进水和排出管路,未接处理水排出管路,同时“污油排出管路”可能存在错误。

  XXXX轮,安放龙骨日期为2015年4月19日的内河A级航区散货船,总吨:995,总长67.28m。主、辅机总功率为508kw,该船《船舶检验证书》标明防油污结构与设备有①油水分离设备 HT-0.25,排量0.25m⊃3;/h②油水报警装置XOC-01③污油柜,0.22m⊃3;④污油水柜,0.39m⊃3;。

  海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船防油污结构与设备与证书记载一致,但油水分离器污油排出管路控制电磁阀前另设有一分支管路通往干舷甲板,按照法规要求污油只能排出至污油柜。另该设备未接处理水排舷外管路,污油柜排出管路未设置动力装置不能有效排出污油至接收设备。

  综合以上案例和缺陷,船检机构对船舶防止油类污染设备与结构进行检验签发《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时,不符合《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河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相关章节的规定,存在船舶检验质量问题,造成船舶在防止油污污染方面不能达到法规要求,存在严重缺陷。

  小编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典型缺陷对于设置防止油类污染结构与设备的船舶在检查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①是否按要求设置了污油水舱(柜)及污油(舱)柜(装有油水分离设备的船舶必设),核查其容积是否与《船舶检验证书》记载一致;

  ②是否污油水(污油)舱均已装设空气管和测量管,污油水(污油)柜均已装设空气管和液位计(另法规虽没有明确要求,但笔者认为空气管的设置应引至干舷甲板以上的开敞部分且管端应装有金属防火网,此点仅供大家商讨);

  ⑤给送泵的排量是否超过 15 ppm 舱底水分离器额定容量的 110%;

  ⑥是否固定装有一个标牌,用以说明制造厂所有运行或安装限制,是否始终携有一份操作和保养手册;检查时要按照安装限制重点检查处理水排出管路的设置;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已于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生效,其中对于污油水舱(柜)、污油、含油舱底水的定义进行了变更,特别注意“含油舱底水——系指可能被由机器处所中的渗漏或维护工作产生的油污染的水。进入舱底水系统(包括舱底水阱、舱底水管系、内底或舱底水储存柜)的任何液体被视为含油舱底水”定义的变化。

  另外对于污油水舱(柜)的容积V=2 *[(0.6P+35)/24]t (L)中t—船舶计划排放污油水的时间间隔(h)进行了明确,根据船舶实际使用情况确定,但不能小于24 小时。对港内作业船舶,可适当放宽,但不能小于 8 小时。对于适用新法规的要求的船舶,在检查过程中需特别注意污油水舱(柜)的容积设置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最后附送两个兄弟单位制作的关于“油水分离设备”的优秀视频,方便大家深入了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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